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教人字第11433165800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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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四(隨文引入) (61625605_11433165800A0C_ATTCH2.pdf)
主旨:有關本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態樣暨115年起加班費預算編列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028827號函以,學校教師於非上班時間或例假日期間,為支援相關教育活動之需要,奉派出勤提供勞務者,縣市政府應為其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
二、基於肯定教師奉獻、落實友善職場政策,本府教育局前自111年8月30日起實施加班費替代機制在案,復為使教師支給加班費有一致性規範,經考量財政衡平與兼顧校務管理等,業研訂「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態樣」,以強化提供合理勞動權益之補償機制。
三、另旨揭115年起預算超時加班費編列原則說明如下:
(一)請於當年度核列預算額度內調整編列加班費,不另行核列加班費額度。
(二)加班費編列上限不得逾114年度業務費(經常門不含用人費用)額度之0.4%為限。
(三)目前原加班費編列超過業務費0.4%者,仍維持最高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四)116年度後,仍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貳、甲、三規定,各基金延長工時加班費應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最高以不超過上年度預算數為原則。
(五)114年度加班費未及編入年度預算,由各校預算額度內(用人費用除外)或由學校自籌財源調整容納支應。
四、檢送本府教育局擬定之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得優先支給加班費態樣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