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1430496100號
速別:普通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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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如說明二(隨文引入) (61513562_11430496100A0C_ATTCH1.pdf)
主旨:行政院秘書長函以,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違反者倘未於服務機關學校清查據實以告,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學校,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14年5月19日院臺法長字第1140610014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秘書長原函影本1份。